休产假被降职降薪 女子打赢官司仅获6千赔偿

 来源:重庆晨报 发布时间:2014/2/17 14:44: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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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她只得到6750元补偿;专家建议休假前做份产假工作计划。2013年,休完产假回到单位的罗静突然得到通知:自己已从中干被降为干事,薪水也少了一半,一怒之下她将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罗静胜诉…

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她只得到6750元补偿;专家建议休假前做份产假工作计划。

2013年,休完产假回到单位的罗静突然得到通知:自己已从中干被降为干事,薪水也少了一半,一怒之下她将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罗静胜诉,并得到了经济补偿,但她与单位也彻底拉爆了。

产假后被调岗降薪

2011年10月底,24岁的罗静应聘到重庆某连锁培训机构工作,担任学管主任,劳动合同约定录用期限是3年。学管主任在公司是负责招生的一线岗位,相当于中层干部。

罗静很快通过了试用期考核,转正后,业绩好时每月能拿5500元,差一点时也有四千多。从2012年10月3日起,罗静开始休产假,一直到2013年2月8日,休假4个月。

2013年2月初,就在产假即将结束时,公司通知罗静回去谈“调岗”的事情。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产假休完后,她将被调到学管部,任培训专员,薪酬2500元/月。

罗静一听就蒙了,“降职降薪,凭啥?我又没犯错误,这算惩罚,还是处分?”罗静到处申诉,一直未果。

闹到法庭争论不休

去年5月,罗静状告公司一案在法院开庭。双方对调岗的原因争论不休。

被告的委托律师说,按照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甲方(公司)根据工作、经营需要、机构调整、资产变动、及乙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身体状况,经书面通知调动乙方岗位、地点。调整罗静的岗位符合“身体状况”理由。

原告方则指出,合同并没有约定调岗随之调薪,“调岗只是手段,降薪是最终目的。”原告方认为,调岗和待遇并不矛盾,可以另外找人顶替职位,待遇不降,否则是违反合同。

胜诉获补偿6750元

罗静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1月任命员工左某为学管主任。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公司在员工产假期间,将其职位提供给其他员工,并在产假届满之前调岗降薪,视为违反《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罗静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索赔经济补偿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罗静最终获得6750元的经济补偿。

“并不是为了钱,而是权益。”罗静数月来的努力和较真,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专家支招>建议休假前做份产假工作计划

近年来,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被单位“变相降薪”较普遍,然而选择依法维权的女性,多是赢了官司却丢了“饭碗”。

国家高级职业指导师林浩说,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企业的做法的确不可取。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对于那些不想放弃工作的妈妈,最好提前规划一份产假工作计划。

首先,所从事工作的不可替代性越高,交接准备工作就越复杂。建议准妈妈们先将每一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细节仔细记录下来,之后列出工作明细表,例如“例行事务表”、“专题任务表”、“即将开始实施任务表”等等,这样代理人会根据表中的安排很快接手工作。

在列出工作明细表后,与主管领导沟通,及早确定工作代理人。在产假期中可以与代理人通电话,关心一下他的工作状态,虽然有时会比较麻烦,但不吝啬这点时间与耐心,才是以后在职场生存的长久之道。

而对于用人单位,林浩认为,除了建立完善针对女员工的规章制度,保障女员工的基本生育权利、落实生育假外,最好要求用人单位设置调岗缓冲期,即在女员工产假后一定时期对其工作不做大调整,缓冲期后作出相应评估以决定工作岗位是否调整。

律师提醒>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

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有时候比想象中更繁琐,不是几句话或者一纸离职信就能解决所有手续。重庆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邹杨就离职中两种常见情况给我们做了些提醒。

案例一 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支付违约金

杨先生曾就职于重庆某机械产品有限公司,就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随后由单位出资委派赴日培训。回国后,杨先生在合同没到期时就单方面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企业要求杨先生承担由公司负担的全部培训费用。杨先生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企业申请劳动仲裁。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订立协议并合法有效。杨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了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 劳动者主动辞职 拿不到补偿金

吴女士10年前进入重庆市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日前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吴女士认为,她是因为单位一直没兑现升职加薪的口头承诺,所以才辞职。

经过仲裁部门调查,吴女士在合同期内提交了“辞职书”,并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因此,依据“辞职书”认定,吴女士离开单位的原因是本人提出的辞职。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中,劳动者提出辞职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47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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