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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青年小王曾在本市一家商业街当过3个多月保安,但用人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按规定给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小王为此与前“东家”打起劳动争议仲裁官司,讨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欠发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的加班费。春节前,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帮小王讨回公道,3种赔偿款项加起来共5800多元。
去年8月到10月,小王一直在商业街当保安,其间一直没歇,赶上了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可用人单位一直没给过加班费,10月份因只干了半个月也没赶上领工资。小王辞职后一再向原单位讨要欠发工资和加班费无果,最终求助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还可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
为使小王打赢官司,卢彦民律师帮他取得了充足的证据。仲裁庭上,原用人单位称不知道有小王其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王拿出在原用人单位当保安时的工装及休息室、更衣室的钥匙,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在卢彦民律师的帮助下,小王讨回了权益。
律师点评
卢彦民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的客观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支付相应标准的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