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节后遭遇6种尴尬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17/2/9 15:36: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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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能力重新“试” ■岗位重新“适” ■“关系”重新认■“部门”重新调 ■“薪水”重新定 ■“工龄”重新算农民工节后遭遇6种尴尬如何破解?”  连日来,高高兴兴度过春节长假的农民工开始陆续返回城市。但是,…

 ■能力重新“试” ■岗位重新“适” ■“关系”重新认 ■“部门”重新调 ■“薪水”重新定 ■“工龄”重新算


    农民工节后遭遇6种尴尬如何破解?”


  连日来,高高兴兴度过春节长假的农民工开始陆续返回城市。但是,他们中的一些人却遭遇了能力被重新“试”、岗位被重新“适”、“关系”被重新认、“部门”被重新调、“薪水”被重新定、“工龄”被重新算等尴尬,过年的喜庆劲儿一下子全没了。不过,也不用太发愁,只要能找到用人单位的过错,法律能够给出一个公道。


  能力被重新“试”


  【案情】郑某是某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他去年从湖北农村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在这儿干满一年,去年年底合同到期。近日,他回家过完春节后又来到这个运输队,要求继续在这里打工。


  老板同意他继续在队里干,但声明“过去的一切已经‘翻篇’了,现在要从头开始”。郑某急问什么意思?老板说,去年签合同时在合同中已规定了二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是新签劳动合同,还得有二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里要开试用工资,是正常工资的60%。”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过去郑某已经通过了试用,用人单位和郑某双方已经有所了解,对其是否合格已经进行过考核,所以,就没有必要再次考核再试用了。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郑某可以此为依据,与老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岗位被重新“适”


  【案情】小沈是农村姑娘,在大学学的专业是企业管理。去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当了一名资料员。这份工作风吹不着、雨淋不着,虽然工资不高,可工作在室内,她觉得很满意。谁料,这次春节回乡看望父母回来却被告知:其工作岗位调整为作业队测量放线员了。


  经了解,接替自己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务的刚高中毕业的子女。要说年轻人下基层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自己原来的岗位“被这样抢夺”,她很郁闷。她找公司讨说法,公司的回答是:“工作需要”。


  【评析】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效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是,这里的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决不是一个“工作需要”可了结的。

“关系”被重新认


  【案情】农民工王某,起早贪黑在某公司作保洁近五年。她与单位签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春节后到期。春节前她回家过年,当时还没听到啥说法。近日,她返回单位上班却被告知: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


  单位还告诉她,此后她虽然还在这儿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她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


  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王某有点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评析】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的情况属于“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而这种派遣是法律禁止的,《劳动合同法》6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部门”被重新调


  【案情】农民工姜某在一货运公司当了8年押运员。该公司下属十几个分公司,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公司每年都要对分公司进行调整,这种分分合合导致各分公司所属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一年一签。而这一变一签,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啥变动,可工资会大幅度减少,其它待遇也会降低。因为今年变化更大,春节后姜某来公司上班,上上下下跑了大半天,还没有弄清自己属于哪个分公司的人,至于续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如何还是没影的事。


  【评析】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会交替变化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或创设、合并分公司。舍弃其他不说,单就姜某遇到的问题而言,其所在单位采取不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法,很容易使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每隔一段时间回到一个新的起点,进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变更名称而其自身没有发生变化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变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同样,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在没有消灭原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一方当事人,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就此,《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薪水”被重新定


  【案情】周某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干了三年多。节前,他按公司安排回家过年。近日,他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但他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少了200多元。经了解,这是企业管理层单方决定的,原因是企业效益不好,企业决定减发二线工人工资。


  为此,周某找企业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工资发多发少,由企业自主决定。至于每个人工资高低,企业有权重新确定。如果你认为新订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评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周某不服企业的决定,可以依据如下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龄”被重新算


  【案情】吴某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他在该企业当锅炉工已经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签了二次。春节放假回家后,他近日返回单位上班,但被告知:因放假“合同中断”。其合同需重新签订,工龄“从零”开始起算。企业这种做法,不但规避了不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还使他“带薪年休假”的希望也成了泡影。


  【评析】《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由于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故其不能引起合同“中断”,更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于零”。即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的事由、没履行法定的手续、没有给工人发放辞退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因此,吴某除依《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向企业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按自己的工龄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


  □王景龙 李峰 石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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