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帮讨工资却成被告 打工者嫌钱少提起诉讼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7/14 8:54: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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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家集装箱公司打工的于先生因为工资被拖欠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帮助其讨回了工资,并责令单位支付于先生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于先生认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赔偿金应该是工资和补偿金总额的…

 在一家集装箱公司打工的于先生因为工资被拖欠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帮助其讨回了工资,并责令单位支付于先生工资的一半作为赔偿金。于先生认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赔偿金应该是工资和补偿金总额的5倍,于先生于是将矛头对准了劳动部门,在行政复议失败后,他将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7月1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四方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相关法规有冲突的,应该上位法优先,因此认为劳动部门的处罚决定正确,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伸援手:劳动部门帮着讨薪

    于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前后,他在青岛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工作,但是公司老是拖欠工资,其中2004年10月份、11月份和2005年1月份3个月没有发工资,为此,他在2005年9月将公司投诉到四方区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工资。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处理,2006年6月9日,劳动部门作出决定,责令单位支付给于先生押金5000元和3个月的工资5656元,2007年3月12日,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责令该集装箱公司按应付工资额5656元的50%的标准向于先生支付赔偿金2828元。

打工者:嫌赔偿少告劳动局

    于先生平时喜欢学习法律知识,并收集了一些有关部门宣传法规的材料,其中有一份是《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7条规定,单位拖欠工资超过1个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3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超过6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于先生认为,法律法规应该选择对劳动者有利的标准来处理,按照这种规定,单位应该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倍作为赔偿金,自己少获得了2万多元。为此,于先生同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较上了劲,先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又向四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认为其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部门:坚持认为处罚正确

    四方法院对此开庭审理,法庭上,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他们依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效力高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适用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则直接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中,劳动部门已经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其单位也已改正错误,因此,被告认为,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四方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的问题,被告认为单位支付于先生赔偿金数额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符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效力高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较晚,应当优先适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应否合并适用的问题,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是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直接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者存在着冲突。而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和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最后法院认为,劳动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近日,四方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刘建

>>>新闻延伸:打工者不服判已经提起上诉

    7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于先生,于先生表示已经收到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但是对于该结果,他并不满意。他早就准备好了诉讼材料,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打工者讨工资真难,我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据了解,于先生是烟台人,今年37岁,他原来一直在一些企业从事司机工作,平时对一些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非常感兴趣,他通过这次打官司,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到目前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他会继续努力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赔偿金。

>>>名词解释:什么是上位法

    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在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就是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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